大多数没有有效租约的租户被要求在止赎行动期间或之后的某个时间搬家。
如果您住在租金受管制的公寓(租金受管制或拥有六个或更多单元的建筑物)中,您不必在止赎期间或之后搬家。 您的租约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新业主必须让您作为租户留下。 如果业主试图出售房产而不是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业主可以向房屋法院提起驱逐程序(称为“保留”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租客终止租约,然后向房客发出请愿书和请愿书。 出庭后,租户可以协商和解或让法院决定他们需要搬迁多长时间(最多六个月)以及是否需要“使用和占用”(相当于租金支付)。
如果银行想要驱逐租户作为止赎的一部分,则必须在止赎中指定租户,并且必须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请求(动议),要求获得财产占有令(有时称为协助令)。 如果法院批准贷款人的动议,治安官可以驱逐租户。 可能有理由反对贷方的请求(动议),例如,如果租户没有通知或存在有效的租约。 更常见的是,贷方会等到止赎诉讼结束,然后在房屋法院提起驱逐(延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