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沒有有效租約的租戶都被要求在止贖行動期間或之後的某個時間搬家。
如果您住在租金受管制的公寓(租金受管製或擁有六個或更多單元的建築物)中,您不必在止贖期間或之後搬家。 您的租約在喪失抵押品贖回權的情況下仍然存在,新業主必須讓您作為租戶留下。 如果業主試圖出售房產而不是被取消抵押品贖回權,業主可以向房屋法院提起驅逐程序(稱為“保留”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租客終止租約,然後向房客發出請願書和請願書。 出庭後,租戶可以協商和解或讓法院決定他們需要搬遷多長時間(最多六個月)以及是否需要“使用和占用”(相當於租金支付)。
如果銀行想要驅逐租戶作為止贖的一部分,則必須在止贖中指定租戶,並且必須向最高法院提交一份請求(動議),要求獲得財產佔有令(有時稱為協助令)。 如果法院批准貸款人的動議,治安官可以驅逐租戶。 可能有理由反對貸方的請求(動議),例如,如果租戶沒有通知或存在有效的租約。 更常見的是,貸方會等到止贖訴訟結束,然後在房屋法院提起驅逐(延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