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權需要了解的 5 件事
您需要了解租金穩定公寓的繼承權
繼承權允許租金管制公寓的某些居住者在記錄的租戶(租約上指定的人)死亡、永久離開或放棄對公寓的權利時合法地成為公寓的租戶。
5 件事要知道
什麼是繼承權?
當記錄在案的租戶(租約上的人)死亡、永久離開或放棄對公寓的權利時,繼承權允許租金管制公寓的某些居住者合法地成為公寓的租戶。
什麼是租金管制公寓?
租金管制公寓是受紐約市和紐約州租金控制和租金穩定法約束的公寓。 一般定義如下:
- 租金受控:1 年 194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建築物或租戶自 197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一直居住在該公寓內
- 租金穩定:建於 1 年 1947 月 1 日至 1974 年 51 月 421 日之間的建築物,並且該建築物中有六個或更多單元,或者該建築物獲得 J-XNUMX 或 XNUMXa 稅收減免。
誰有繼承權?
法律賦予某些家庭成員以及與符合繼承標準的記錄承租人具有“類似家庭”關係的其他個人的繼承權。
哪些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繼承權?
依法可以主張繼承權的家庭成員有:
- 伴侶,
- 兒童,
- 繼子,
- 親
- 繼父母,
- 兄弟,
- 祖父母,
- 孫子,
- 岳父母,
- 或記錄租戶的兒媳
還有誰可以要求繼承權?
任何其他能夠證明與記錄承租人具有“家庭式”關係並符合繼承標準的個人也可能有權獲得繼承權。
什麼是“家庭式”關係?
確定是否存在“家庭式”關係的因素包括:
- 關係的長度
- 分攤家庭開支
- 混合或共享財務,例如信用卡或銀行賬戶
- 一起參加家庭式的活動
- 是否存在遺囑、授權書、國內合夥聲明等
- 在公共活動中表現出家人的身份
- 定期為彼此執行家庭功能
確立繼承權需要什麼?
為了確立繼承權,符合條件的家庭或“類似家庭”的成員必須證明她/他與記錄在案的租戶一直住在公寓裡,因為:
- 租約的開始
- 家庭關係的開始
- 在記錄的租戶死亡、離開或放棄權利之前至少兩 (2) 年[如果家庭成員是老年人或殘疾人,則為一 (1) 年]。
什麼時候可以主張繼承權?
當記錄的租戶死亡、永久離開或放棄對公寓的權利,或者記錄的租戶死亡、永久離開或放棄對公寓的權利後第一次續租時,可以要求繼承權。
注意:如果不及時主張權利,剩餘的家庭成員可能會危及或失去其繼承權。
繼承權如何主張?
其餘家庭成員應向房東發送一封信函(最好通過掛號信),說明記錄在案的租戶已經死亡、永久搬出或放棄對公寓的權利,並且家庭成員有權成為新租戶。 在死亡的情況下,死亡證明的副本應包含在信中。 在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可以包括記錄在案的租戶的信函或宣誓書。
雖然不是繼承權要求,但其餘家庭成員也可以通知紐約州房屋和社區重建辦公室(原 DHCR),如果他們收到來自該機構,包括年度租金登記表或最大基本租金增加或燃料成本調整申請或命令。
哪些文件或其他證據可用於支持繼承權要求?
要求繼承權的人將需要證明家庭關係的文件,以及他們與記錄在案的租戶一起住在公寓中規定的時間(見上文)。 以下文件/證據有助於確立繼承權:
- 政府身份證
- 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或結婚證明
- 稅務和其他財務記錄(例如銀行對賬單、信用卡對賬單)
- 就業記錄
- 公用事業記錄(電話、煤氣、電力等)
- 學校記錄
- 投票記錄
- 鄰居、家人和/或朋友的證詞
如果房東拒絕承認家庭成員為租戶怎麼辦?
如果房東拒絕承認他們是房客,家庭成員可以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 如果房東開始對家庭成員進行驅逐程序,稱為“保留”,則家庭成員可以提出繼承權作為對該程序的抗辯,並提供任何證據(見上文)來支持他們的主張。 法官將確定家庭成員的權利。
- 家庭成員可以向家庭和社區更新辦公室提出行政決定請求,讓該機構決定繼承要求。 該機構的決定與法院的命令具有相同的效力。 注意:如果法院程序已經開始,則不應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 家庭成員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宣告性判決訴訟,要求法院確定繼承要求。
我們強烈建議家庭成員在提出繼承要求之前諮詢律師。
在哪裡可以獲得更多信息?
如需更多信息,您可以致電 718-739-6400 聯繫房屋和社區重建辦公室,或查看繼承權情況說明書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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