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約,您有權與近親(如父母、孩子或兄弟姐妹)一起住在公寓中。其他人是否可以與您住在一起取決於您的租約上的人數。如果租約上只有一名租戶,而公寓是您的主要居住地,您也可以與另一位與您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以及該人的任何受扶養子女住在一起。如果租約上有多於一名租戶,則租戶和室友的人數不得超過租約上指定為租戶的人數。您的租約不能限制您根據《室友法》所享有的權利。
如果您的房東根據《室友法》否認您擁有室友的權利,您可以起訴您的房東。這可能會導致法院根據您的租約條款判給您因房東的行為造成的任何財務損失、訴訟費和律師費的賠償。
在您的室友搬入後 30 天內,您需要將其姓名通知房東。您的房東可以要求您提供室友的姓名以及公寓內任何未成年人的年齡。由於您的室友不在租約內,房東不應要求他們提供信用檢查。請記住,作為租約的租戶,您仍然對支付全部租金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