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協會
漢堡

少年犯罪和拘留

我們為受少年司法系統影響的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直接代理和諮詢服務——我們的代理包括法律辯護、在警察審訊中提供建議、安排安全自首以及通過早期參與法律支持和乾預來避免向法庭提起訴訟。

如何獲得幫助

致電我們在您所在行政區的青少年權利實踐審判辦公室,並要求與犯罪監督員交談:

  • 如果您是 16 或 17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輕罪與您聯繫
  • 如果您未滿 15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任何重罪或輕罪與您聯繫。

JRP 辦事處:

布朗克斯:718-579-7900
布魯克林:718-237-3100
曼哈頓:212-312-2260
皇后區:718-298-8900
史泰登島:347-422-5333

致電我們在您所在行政區的刑事辯護實踐審判辦公室,並要求與入職律師交談:

  • 如果您是 14-15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嚴重重罪指控與您聯繫,或
  • 如果您年滿 16 歲或 17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任何重罪指控與您聯繫。

中國民主黨辦公室:

布朗克斯:718-579-3000
布魯克林:718-237-2000
曼哈頓:212-732-5000
皇后區:718-286-2000
史泰登島:347-422-5333

我們可以回答您有關該過程的問題,並且可以與逮捕官員溝通以:

  • 安排青少年自首。
  • 告訴紐約警察局不要質疑年輕人。
  • 在逮捕過程中提供律師。

如果您的孩子已經被捕,並且您對將要發生的事情有疑問,您也可以撥打上面的電話聯繫我們。

如果您的孩子被拘留(Crossroads、Horizo​​ns 或非安全拘留設施),要找到他們的位置,請致電 ACS 212-442 7100。

重要的事情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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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聽到的條款

司法系統可能是壓倒性的。 熟悉一些您可能聽到的法律術語和首字母縮略詞,例如上訴、休庭、請願書、管轄權、證詞和宣誓書。

  • 休會—— 將案件暫時推遲到指定的未來時間。
  • 兒童服務管理局 (ACS) – 兒童服務管理局 (ACS) 及其社區組織網絡促進紐約兒童和家庭的安全和福祉。
  • 傳訊——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被傳喚到法庭,告知控訴、信息、起訴書或其他指控文件中指控的罪行,並要求被告不認罪、無罪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 律師—— 獲准執業並獲授權代表客戶履行刑事和民事法律職能的人。
  • 文員—— 維護每個案件的檔案並發布日常文件的法院官員或僱員。
  • 定罪—— 得出結論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罪行的刑事訴訟程序。
  • 保管– 對事物或人的關心、佔有和控制。
  • 被告人—— 在民事案件中,這是指被起訴的個人。 該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被稱為“被告”。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官員和地區檢察官將使用該術語來指代被指控犯罪的人。
  • 拖欠—— 犯罪或輕罪; 不當行為; 逾期付款的債務或其他財務義務。
  • 解僱—— 以程序規定的理由終止程序。
  • 證據 - 以當事人的行為,並通過證人、記錄、文件、具體物件等,在審理某一問題時合法提出的一種證明或證明事項,目的是在法庭或陪審團的頭腦中引起信任.
  • 刪除—— 故意銷毀、刪除或刪除文件、計算機和其他存儲庫中的記錄或信息。
  • 重罪—— 比輕罪和慣犯更嚴重的罪行。 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大陪審團 - 召集陪審團,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
  • 少年犯—— 13、14 或 15 歲的青少年犯下非常嚴重的重罪,可能會在紐約市最高法院作為成年人受審。 如果被判有罪,該青年被稱為少年犯,並受到比少年犯更嚴厲的處罰。
  • 律師 - 工作是向人們提供有關法律的建議並在法庭上為他們說話的人。
  • 留置權—— 對特定財產的債權以償還債務。
  • 輕罪—— 較輕的罪行可處以罰款和/或最長一年的縣級監禁。 輕罪與重罪不同,重罪可判處州徒刑。
  • 運動 - 通常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請求在審判前就當事人的索賠進行救濟,或在審判決定後要求不同的或額外的救濟。
  • 保護令—— 要求某人與另一個人保持一定距離的法院命令,有時還要求與他們的孩子、家庭、寵物、學校或工作保持一定距離。
  • 請願 - 在特別或簡易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並交付給被告的文件之類的文件,說明請願人向法院和被告提出的要求。
  • 轄區—— 為警察目的而定義的城市或城鎮的區域。 也可以指派出所。
  • 試用期—— 如果他們不再犯罪並遵守某些規則,則被允許自由的條件。
  • 進行中—— 訴訟的一種。 例如: 在房屋法庭,一項拖欠訴訟尋求逾期租金; 擱置程序尋求佔有該處所。
  • 見證—— 證人或當事人在宣誓後所作的口頭聲明。
  • 試用– 在法庭上對法律爭議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問題。
  • 認股權證—— 由當局(通常​​是法官)批准的官方文件,允許警察做某些事情。
  • 見證 - 證明他們所見、所聞或以其他方式觀察到的事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