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協會
漢堡

少年犯罪和拘留

我們為受少年司法系統影響的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直接代理和諮詢——我們的代理包括未決案件的法律辯護,以及在警方審訊中提供諮詢、安排安全自首以及通過及早參與法律支持和乾預來避免法庭立案。

如何獲得幫助

致電我們在您所在行政區的青少年權利實踐審判辦公室,並要求與犯罪監督員交談:

  • 如果您是 16 或 17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輕罪與您聯繫
  • 如果您未滿 15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任何重罪或輕罪與您聯繫。

JRP 辦事處:

布朗克斯:718-579-7900
布魯克林:718-237-3100
曼哈頓:212-312-2260
皇后區:718-298-8900
史泰登島:347-422-5333

致電我們在您所在行政區的刑事辯護實踐審判辦公室,並要求與入職律師交談:

  • 如果您是 14-15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嚴重重罪指控與您聯繫,或
  • 如果您年滿 16 歲或 17 歲,或者是此類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並且警方已就任何重罪指控與您聯繫。

中國民主黨辦公室:

布朗克斯:718-579-3000
布魯克林:718-237-2000
曼哈頓:212-732-5000
皇后區:718-286-2000
史泰登島:347-422-5333

我們可以回答您有關該過程的問題,並且可以與逮捕官員溝通以:

  • 安排青少年自首。
  • 告訴紐約警察局不要質疑年輕人。
  • 在逮捕過程中提供律師。

如果您的孩子已經被捕,並且您對將要發生的事情有疑問,您也可以撥打上面的電話聯繫我們。

如果您的孩子被拘留(Crossroads、Horizo​​ns 或非安全拘留設施),要找到他們的位置,請致電 ACS 212-442 7100。

重要的事情要知道

如果警察想和我談談事件,我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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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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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刑攝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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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聽到的條款

司法系統可能是壓倒性的。 熟悉一些您可能聽到的法律術語和首字母縮略詞,例如上訴、休庭、請願書、管轄權、證詞和宣誓書。

  • 休會—— 將案件暫時推遲到指定的未來時間。
  • 兒童服務管理局 (ACS) – 兒童服務管理局 (ACS) 及其社區組織網絡促進紐約兒童和家庭的安全和福祉。
  • 傳訊——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被傳喚到法庭,告知控訴、信息、起訴書或其他指控文件中指控的罪行,並要求被告不認罪、無罪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 律師—— 獲准執業並獲授權代表客戶履行刑事和民事法律職能的人。
  • 文員—— 維護每個案件的檔案並發布日常文件的法院官員或僱員。
  • 定罪—— 得出結論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罪行的刑事訴訟程序。
  • 保管– 對事物或人的關心、佔有和控制。
  • 被告人—— 在民事案件中,這是指被起訴的個人。 該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被稱為“被告”。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官員和地區檢察官將使用該術語來指代被指控犯罪的人。
  • 拖欠—— 犯罪或輕罪; 不當行為; 逾期付款的債務或其他財務義務。
  • 解僱—— 以程序規定的理由終止程序。
  • 證據 - 以當事人的行為,並通過證人、記錄、文件、具體物件等,在審理某一問題時合法提出的一種證明或證明事項,目的是在法庭或陪審團的頭腦中引起信任.
  • 刪除—— 故意銷毀、刪除或刪除文件、計算機和其他存儲庫中的記錄或信息。
  • 重罪—— 比輕罪和慣犯更嚴重的罪行。 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大陪審團 - 召集陪審團,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
  • 少年犯—— 13、14 或 15 歲的青少年犯下非常嚴重的重罪,可能會在紐約市最高法院作為成年人受審。 如果被判有罪,該青年被稱為少年犯,並受到比少年犯更嚴厲的處罰。
  • 律師 - 工作是向人們提供有關法律的建議並在法庭上為他們說話的人。
  • 留置權—— 對特定財產的債權以償還債務。
  • 輕罪—— 較輕的罪行可處以罰款和/或最長一年的縣級監禁。 輕罪與重罪不同,重罪可判處州徒刑。
  • 運動 - 通常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請求在審判前就當事人的索賠進行救濟,或在審判決定後要求不同的或額外的救濟。
  • 保護令—— 要求某人與另一個人保持一定距離的法院命令,有時還要求與他們的孩子、家庭、寵物、學校或工作保持一定距離。
  • 請願 - 在特別或簡易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並交付給被告的文件之類的文件,說明請願人向法院和被告提出的要求。
  • 轄區—— 為警察目的而定義的城市或城鎮的區域。 也可以指派出所。
  • 試用期—— 如果他們不再犯罪並遵守某些規則,則被允許自由的條件。
  • 進行中—— 訴訟的一種。 例如: 在房屋法庭,一項拖欠訴訟尋求逾期租金; 擱置程序尋求佔有該處所。
  • 見證—— 證人或當事人在宣誓後所作的口頭聲明。
  • 試用– 在法庭上對法律爭議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問題。
  • 認股權證—— 由當局(通常​​是法官)批准的官方文件,允許警察做某些事情。
  • 見證 - 證明他們所見、所聞或以其他方式觀察到的事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