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 (SP) 是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擁有和經營企業而沒有合夥人。 在 SP 中:
- 企業的所有負債和債務都是所有者的個人債務和負債。
- 營業收入通過所有者的個人納稅申報表報告和徵稅。
- 企業的所有資產都是所有者的資產,受所有者的所有債務約束。
- 企業僅在所有者健在且積極經營期間存在。但是,企業資產可以出售或以贈與或遺囑的方式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實體,該個人或法人實體隨後將以其所有權經營企業。
- 如果您以自己的法定名稱作為 SP 運營,則無需提交任何申請。但是,如果您使用其他名稱開展業務,則必須向企業所在地的縣書記官提交營業執照(也稱為「假定名稱執照」或「DBA」)。
示例:
瑪麗亞開始以自己的名義在當地市場販售手工蠟燭。由於她尚未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她自動成為獨資經營者,並在個人報稅表上申報營業收入。如果她想使用其他名稱或「假定」名稱而非法定姓名進行銷售,她可以向縣政府註冊一個經營許可證 (DBA),同時仍保持獨資經營者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