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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檢察官依賴虛假證詞
截至本文發布之日, 3,735人 在美國,共有 34,704 名罪犯因未犯下的罪行入獄,但最終被宣告無罪。 可悲的是,這個數字每年都在成長,成千上萬的人仍在等待正義。
為什麼會發生冤假錯案?很少是因為一次失誤。更多時候,是一場「完美風暴」。主要原因可能會讓你大吃一驚。根據國家免罪登記處的數據,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是偽證和誣告,佔所有案件的64%。緊隨其後的是官員不當行為,佔61%。其他原因包括虛假或誤導性的法醫證據(29%)、身分錯誤(27%)和虛假自白(13%)。其中許多也與不當行為有關——暗示性列隊、脅迫審訊或施壓以求定罪。
以詹姆斯·戴維斯(James Davis)為例,他是法律援助(Legal Aid)冤假錯案部門贏得的首例無罪判決。他被一位嫉妒的前女友錯誤地指認。又如費爾南多·貝穆德斯(Fernando Bermudez)的案件,證人迫於執法部門的壓力,聲稱自己是槍手。這兩名嫌疑人均因檢察官明知(或應該知道)的證詞不實而被定罪。
檢察官的職責是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他們不僅是辯護人,更是宣誓維護正義的公職人員。因此,作為公職人員,「檢察官對被告和法院負有公平對待的義務」。如果檢察官基於他們明知或理應知道是虛假的證據定罪,就違反了這項義務。
檢察官的職責就是阻止這種情況發生。他們不僅是倡議者,更是宣誓維護正義的公職人員。
但現實往往不盡人意。在伯穆德斯一案中,主要證人最初稱槍手為“路易斯”或“盧”,是來自西92街的波多黎各人。伯穆德斯是多明尼加人,來自因伍德,自稱「莫斯特」。儘管身分明顯不符,警方還是向證人出示了伯穆德斯的照片,證詞隨之改變。庭審時,證詞再次改變。檢察官允許這些矛盾的說法成立。 22歲的伯穆德斯被判處23年至終身監禁。他服刑近18年後,法官裁定伯穆德斯先生所有罪名均無罪。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證人看到被告被戴上手銬帶上法庭,在作證前告訴檢察官,她抓錯了人。她認識真正的槍手,甚至在案發當晚還被拍到與槍手在一起的影片。檢察官沒有通知法庭或辯方,而是告訴她,被告一定是改變了面容。審判照常進行。當事人被判有罪。檢察官也得到了升遷。
這些並非異常值。它們顯示了一種模式:檢察官依賴他們所了解的證詞 或者應該知道 是虛假的,而且很少被追究責任。
ProPublica 調查了紐約 30 起因檢察官不當行為而被推翻的案件。只有一名檢察官受到紀律處分。無人被吊銷律師執照或停職。許多人獲得了晉升。同時,2,278 人因不當行為入獄,總計損失了 21,169 年的壽命。
檢察官總說不當行為罕見。但證據顯示並非如此。除非檢察官因使用或容忍虛假證詞而承擔真正的後果,否則冤假錯案仍將持續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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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Felber 是法律扶助協會的監督律師 錯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