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政策
根據《非營利公司法》第715-B條和《勞動法》第740條的規定,法律援助協會理事會在經理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制定了以下程序,旨在為協會總法律顧問和審計委員會提供溝通管道,以便就任何非法、欺詐或違反協會既定政策的行為或涉嫌行為,向協會總法律顧問和審計委員會提出投訴及其他信息。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控制、招標、採購和合約簽訂、費用報銷政策、協會財產(包括通訊系統)的使用、利益衝突、審計和會計問題或其他財務事項或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政策。
1. 作為美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最受尊敬的致力於為貧困人士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法律援助協會為所有董事和員工(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在履行使命的過程中始終秉持的高標準誠信和道德而感到自豪。協會會不時制定具體政策,為董事和員工(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提供具體指導,說明我們期望協會如何履行對客戶的義務以及維護自身機構的良好發展。在這方面,法律援助協會期望每位董事和員工(包括但不限於每位管理人員)都能遵守法律、恪守道德規範並遵守協會的各項政策。
2. 若您知悉任何您認為屬於非法、欺詐或違反本會任何既定政策的行為,您應立即將此資訊告知本會。您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告知:
a. 直接與協會總法律顧問溝通,
b. 向總法律顧問發送一封不透露姓名的信函,這樣你就可以匿名提出你的擔憂,或者
c. 若您認為上述兩種方法都無法完全有效,請直接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席溝通。
3. 根據本政策進行的任何溝通都將嚴格保密。
4. 本協會將立即審查您所舉報的非法或不道德行為。
5. 您可以匿名提出您的疑慮。但請注意,匿名可能會妨礙協會對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和解決。
6. 本協會不會因任何董事、僱員(包括但不限於高級職員)、前僱員(包括但不限於前高級職員)或獨立承包商有下列行為而對其採取任何報復行動,無論該行動是否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
(A)向主管或公共機構披露或威脅披露雇主的活動、政策或做法,而該人有理由或出於善意地認為該活動、政策或做法違反法律、規則、條例或政策,或者該人有理由或出於善意地認為該活動、政策或做法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實質性和具體的危險;
(B)向任何對該雇主的任何此類活動、政策或做法進行調查、聽證或詢問的公共機構提供資訊或作證;或
(C)反對或拒絕參與任何此類活動、政策或做法。
關於「報復行為」的涵義,請參閱《勞動法》第740(1)(e)條。向公共機構披露資訊而受到的報復行為保護不適用於向公共機構披露資訊的人員,除非該人員已盡力透過向協會主管人員告知相關活動、政策或做法的方式通知協會,並給予協會合理的機會糾正該活動、政策或做法。但是,在以下情況下,無需雇主通知:
一、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
ii. 該人有理由相信,向主管報告會導致證據被銷毀或以其他方式隱瞞該活動、政策或做法;
iii. 可合理預期,此類活動、政策或做法會導致未成年人福利受到危害;
四、該人有理由相信,向主管報告會導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受到人身傷害;或
v. 該人有理由相信主管已經知道該活動、政策或做法,並且不會糾正該活動、政策或做法。
7. 總法律顧問被指定為舉報人政策的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將調查或安排調查根據本政策提出的任何舉報,包括聘請獨立人士或機構進行調查,並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所有此類舉報和調查情況。
8. 被舉報人投訴的對像不得出席或參與董事會或委員會關於該投訴事項的審議或投票,但本款規定不得禁止董事會或委員會要求被舉報人在開始審議或投票之前,在委員會或董事會會議上提供背景信息或回答問題。
9. 本政策的副本將張貼在協會的網站上,以及員工和求職者經常光顧的容易到達且光線充足的地方。
10. 本協會已製定並頒布《反歧視和反騷擾政策及程序》。任何認為該政策任何條款遭到違反的個人,均應遵循該政策規定的程序,向其所在辦公室的主管律師或行政人員、其執業領域的主管律師或行政人員、本協會的人力資源總監或人力資源部的任何經理報告此類行為。當您認為《反歧視和反騷擾政策》的任何條款遭到違反時,應遵循該政策規定的程序。
經董事會於2005年11月17日通過
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於2014年5月6日修訂
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於2025年5月14日修訂